国家林业局《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》(林造发[2002]92号 2002年4月18日)第八章第四十二条 实行造林质量指导监督、检查验收制度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标准、规定对造林作业数量和质量,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。第四十三条 实行造林项目检查验收制度。造林检查验收包括年度检查、阶段验收、竣工验收。(一)年度检查:分别由国家、省、地、县,定期对所管造林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或按比例检查; (二)阶段验收:每3~5年为一个阶段,由县、地、省、国家自下而上逐级进行验收; (三)竣工验收:造林工程项目全面完成后,在县、地、省逐级完成验收的基础上,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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